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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医疗保障局
2024/07/08
155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3年12月15日,市医保局印发了《关于修订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36号)关于“探索完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要求,结合《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落实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66号)有关精神,以“坚持产出导向、体现技术价值、可监测可评价”为基本原则,出台《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渝医保发〔2023〕34号),持续完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体系,推动药学服务模式转变,提升患者药学服务的获得感。


主要内容

新增“药学门诊诊察费”和修订“住院诊察费”“会诊费”。

1.新增“1112 药学门诊诊察费”分类,分别设普通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门诊诊察费及三级医疗机构拆分立项,政府指导价分别定为9元/次、15元/次、20元/次。

2.修订“AAAD0001住院诊察费,增设“AAAD0001.01住院诊察费(临床药学收取)”,明确“符合规定资质的临床药师参与临床医师住院巡诊,每日收取10元;住院天数≤30天的,收取费用最高不超过60元;住院天数>30天的,收取费用最高不超过100元;家庭病床暂不执行收取政策。”

3.修订“1110 会诊费”,增设药学会诊项目,普通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院级会诊费的政府指导价分别定为80元/次、200元/次、300元/次;市外会诊为市场调节价,由会诊双方协商定价。

4.以上政策限在我市具备药学服务能力的三级公立医疗机构试行。自2023年12月3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加强收费指导和监管

各试行医疗机构要坚持以临床需求和合理用药为导向,规范临床药师的服务行为,引导临床药师提供规范的医疗服务提升临床药学服务水平。医疗机构应按规定提供服务并据实收取费用,不得虚构服务或串换项目,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由患者获取用药医嘱后自愿选择,收费不得与医院门诊处方绑定,更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

各地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地实施的跟踪监测,加大对药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医疗机构提供质价相符的医疗服务,切实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

完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渝医保发〔2023〕34号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36号)等文件精神,稳妥有序探索完善我市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体现药学服务技术劳务价值,促进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和可负担,结合我市实际,完善部分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席大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医疗服务产出为目标,在国家医疗保障局的指导下,探索完善药学服务收费政策,不断构建和完善符合临床诊疗需求、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符合改革目标导向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体系,推动医疗机构转变药学服务模式,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和安全用药,让患者感受到药学服务的价值。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产出导向。坚持药学服务收费政策“产出导向、质价相符”的基本定位,将面向患者、内容独立、直接提供的临床药学服务作为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防止服务内容不充分、具有“人头费”“门槛费”性质的价格项目。


(二)体现技术价值。探索完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鼓励药学服务模式创新,聚焦体现药学技术劳务价值,发挥药学人员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提升患者药学服务的获得感,促进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


(三)可监测可评价。建立产出目标导向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机制,初步形成服务可监测、行为可调控、效果可评价的医院监测评价体系,促进药学类医疗服务更好计价、更好执行、更好评价、更能适应临床诊疗和价格管理的需要。



三、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具体内容。新增和修订“药学门诊诊察费”“住院诊察费”“会诊费”3项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


(二)试行范围。限在我市具备药学服务能力的三级公立医疗机构试行。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服务水平。各试行医疗机构要坚持以临床需求和合理用药为导向,严格按照《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年版)》有关规定开展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规范临床药师的服务行为,推进药学服务规范化建设,同时要做好政策培训和宣传,引导临床药师提供规范的医疗服务,提升临床药学服务水平,增强患者的认同感和获得感。


(二)规范收费行为。各试行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主动公开药学类服务项目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试行医疗机构要结合自身药学服务能力,按规定提供服务并据实收取费用,不得虚构服务或串换项目。药学门诊诊察费项目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由患者获取用药医嘱后自愿选择,收费不得与医院门诊处方绑定,更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


(三)强化监测监管。各试行医疗机构要建立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制度,促进合理用药。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置政策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大对药学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药学服务收费相关违法违约行为,切实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将药品集采执行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因素,对执行不到位、整改不彻底的医疗机构暂停收费。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3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新增和修订部分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15日




附件:



责编:李永兰  |  校对:牟  彦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原链接:
http://ylbzj.cq.gov.cn/zwgk_535/zcjd/wzjd/202407/t20240705_13352757.html
http://ylbzj.cq.gov.cn/zwgk_535/zfxxgkml/zcwj_291934/gfxwj/202312/t20231220_12725785_wa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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